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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通能源: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 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 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 计算的范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 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现金及转让债务方式 向南昌鸿都置业有限公司出售其所持有的上海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100%股权 (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未发生对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同一或者相 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行为,不存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需要纳入累计计算的资产交易。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