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控股:绿地控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 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 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 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