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宸股份: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上海 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制。 |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 --- | ---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 | 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 |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 |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权性质的证券。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 |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 | |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