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07 号 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目药, A 股证券代码:600671; 李 峰,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1- 刘 波,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盖永梅,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暨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3 年 1 月 20 日,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披露 2022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 2022 年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4,080 万元至-4,480 万元,预计公司 2022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净资产(以下简称净资产)为 800 万元至 1,200 万元。 同时,披露称预计公司 2022 年度不存在净资产为负的情形。就 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向公 司发送业绩预告问询函,要求公司说明是否存在资产减值不足的 情况,导致公司净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