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股份:大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议事规则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议事规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管 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本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任职应具备如下条件: 具有较丰富的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执行力;熟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政策;诚信勤勉、廉洁奉公、身体健康。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