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金 鑫,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邹亚鹏,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209 号 关于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刘鹭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任 力,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涂连东,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熊 波,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 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 卢乐乐,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吴奕聪,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助理; 唐 波,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助理; 赵郁岚,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 张晓红,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黄娜敏,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 局)《关于对刘鹭华、任力、涂连东、熊波、金鑫、邹亚鹏、卢乐乐、 吴奕聪、唐波、赵郁岚、张晓红、黄娜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