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3〕0210 号 关于对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大连热电,A 股证券代 码:600719; 田鲁炜,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永军,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孙红梅,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公司时任董事长田鲁炜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 任人,时任总经理张永军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董事会秘书 郭晶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孙红梅作为财务 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刘晓辉作为财 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 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3.8 条、第 4.4.2 条、第 5.1.10 条等规定以及在《董事(监 2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刘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