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48 号 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吴文涛,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4 年 4 月 15 日,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有关信访举报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公告》称,2024 年 1 月 18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全票 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经监管督促,公司迟至 2024 年 4 月 15 日才予以公告,相关信 息披露不及时。 时任董事会秘书吴文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 1 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