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大集团: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审查意见
2、上述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审查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 -- 规范运作》等要求,我们作为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成员,就公司聘任财务总监事宜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1、经审查丰奕晓女士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任职情况等有关资 料,我们认为上述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 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 一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要求。 (此页无正文,为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 审查意见之签字页) 提名委员会委员签名: 童民强 何 超 吴南平 · e and the state 3、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丰奕晓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