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环保:《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1 第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 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行为,确保股东会召集、召开、决议程序的 合法性,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维护股东享有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履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 本规则。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2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依法提出的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 (十四)审议公司章程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