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依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 由战略发展委员会选举产生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战略发展总部等相关部门按其职能负责战略发 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和服务工作,包括收集提供相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