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国际: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 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1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