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吴舟、朱云雷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措施决定书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吴舟、朱云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 号)查明的事实,天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所)作为宁波能 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度审计机构,注 册会计师吴舟、朱云雷作为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 师,存在以下审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未对函证异常迹象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2024〕32 号 关于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 注册会计师吴舟、朱云雷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宁波能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报告审计机构; 吴 舟,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报审计注册 -1- ──────────────────────── 会计师; 朱云雷,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报审计注册 会计师。 公司向客户发函的联系方式与供应商回函的联系方式存在 信息重合的情况,审计过程中未关注到上述异常事项,未实施 进一步审计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