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旭电子: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1、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任职 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 的相关员工,均为在获授股票期权时与公司签署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在职员 2、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拟获授股票期权 的 398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 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 情形: 关于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第六届 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