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速: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对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1.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财 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公司对相关会计 政策进行变更。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 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 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执行上述政策规定。 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 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 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 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 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 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