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速: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三)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七)公司独立董事不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一)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未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t and the state (四)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公司独立董事不属于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专项意见 (六)公司独立董事不属于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