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电气: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制度经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而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 择并提出建议,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决策。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