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电气: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制度尚需经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 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和《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与组成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 以上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应当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