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辉超市: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由永辉超市提供的相关文件,在审查过程中, 就有关必要的问题,本所向永辉超市进行了适当的询问和调查。对于有关文件中未包括 但对本次交易至关重要的事实,本所则依赖于有关机构、永辉超市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 的证明文件。 本所在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永辉超市的保证,即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 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提供或 披露了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与原件一致。 在进行上述审查过程中,本所假设: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永辉超市")的委托,就广东骏才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才国际")购买 牛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奶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 东世贸")、宿迁涵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涵邦")所持永辉超市合计 29.4%股份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对永辉超市控制权的影响情况,根据《上市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