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2835 分 类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王振滔、王进权、翁衡: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在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和2023年半年报中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目前,相 关资金占用款项已归还。二是公司资金支付、经销商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奥康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的财务人 员存在混同。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1062180000 名 称 关于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条、第五条,《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条、六十八条、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振滔、总经理王进权、财务总 监兼董事会秘书翁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