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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肖国 强、李洪斌、肖杰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严肃认 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全面提高合规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376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1297420000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159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肖国强、李洪斌、肖杰俊: 近期,我局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对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公司收购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水务)60%股权,并与郑州水务原股东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