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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山新材: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法律意见

关于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之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法律意见 致: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就《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涉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以 下简称"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仅指中国大陆,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