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华新材: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 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及《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 查,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经审阅被聘人员的履历及其他相关材料,认为被聘任人员具备履行相关 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 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 三、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沈卫锋先生为总经理,聘任施华钢先生、丁忠华先生、 陈东洋先生、高玲女士为副总经理,聘任李增华先生为财务总监,聘任栾承连先 生为董事会秘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