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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3〕0232 号 关于对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台华新材,A 股 证券代码:60305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 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 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 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 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违反 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