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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江台华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19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浙江台华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披露《关于远 期外汇交易产生汇兑损失的提示性公告》称,为锁定设备采购成本, 公司分别于2022年12月5日远期锁汇买入30.23亿日元、2023年2月7 日远期锁汇买入31.96亿日元。公司迟至2023年8月22日才就该事项 补充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违反 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五十条等有关规 1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3〕0266 号 关于对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施清岛,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沈卫锋,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2 使公司规范运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