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华新材: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 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 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浙江台华新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