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股份: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于2023年12月7日召开了第二十五次会议。该次董事会定于2023年12 月25日14:45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3年12月8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23)粤昆律法字第 3022 号 致: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