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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实业: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 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 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事项。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 3 名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的规定;同时,因 2022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之 独立意见 根据《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