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碳元:同新恒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关于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的反馈意见 上海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根据贵所《关于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 公函【2023】3309 号)之要求,我们对涉及资产评估公司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核 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问题:公告显示,本次交易对象为标的公司三名自然人股东,标的公司 51% 股权中尚未实缴的注册资本为 507.45 万元。三名股东应保证标的公司主要岗位 人员稳定性(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业务团队)并做好日常经营工作。 请公司补充披露:标的公司注册资本未实缴完成的原因及后续实缴安排,结 合相关情况说明本次评估作价的公允性;请评估机构就上述问题发表意见。 回复: 经核查,评估师认为,对评估对象采用的评估方法适宜,评估值是公允合理 的。 从收益法适用条件来看,由于被评估单位经营业务历史收益存在不稳定性, 无法通过历史数据对未来收益进行合理预测,进而使与企业未来收益风险程度相 对应的折现率也无法合理估算,故本次评估不宜采用收益法。 资产基础法是以企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 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被评估单位可以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