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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丰股份: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下同),切实维护股东 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