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创环保: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 事会负责,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至少须有 1/2 以上的委员为 公司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 主任由董事会委派。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 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 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