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变电气: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1月制定)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资料 第一章 总则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 年 1 月制定)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 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应 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 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委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选聘(包括新聘、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资料 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