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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变电气: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核查意见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