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民医疗: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运作,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经董事 长提议,董事会通过后可以连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委员担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该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