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3〕0269 号 关于对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 董事会秘书董忆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天新药业,A 股证 券代码:603235; 董 忆,时任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 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1 法规规定的选举独立董事的前置必要程序。公司选举独立董事,未 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报送材料的相关程序,违反了《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6 条、 第 4.3.7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订)》第 3.5.11 条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董忆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 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