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明康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FANGDA PARTNERS http://www.fangdalaw.com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 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顾问协议,本所现就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目(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特别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适用的政府部门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公司相关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