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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龙股份: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两名。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席(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提名 委员会主席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 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