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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91 号 关于对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彭小红,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1- ──────────────────────── 唐庆芬,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联翔股份, A 股证券代码:603272; 卜晓华,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 理;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 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公司预计 2023 年度实现净利润及扣非后净利润为正,但实际净利润及扣 非后净利润为负,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相比发生盈亏方向的变 化,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同时,公司迟至 2024 年 4 月 23 日才 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公司上述行为违 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第 2.1.1 条、第 2.1.5 条、第 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