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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兴新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 人士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