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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鞍股份: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603315FU-AN(603315)2024-09-23 09:08

关于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杨宵律师、刘宏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第1号》")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本次股东大会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