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农生物: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规 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 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 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 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 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 定的要求和《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