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诺华: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3]字 0914 第 0711 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3]字 0914 第 0711 号 致: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为本次发行,本所律师已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鉴于发行人拟 补充上报 2023 年 4-6 月的财务数据,本次发行的报告期由 2020 年度、2021 年度、 2022 年度、2023 年 1-3 月调整为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 1-6 月 (以下简称"报告期"),本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