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诺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修订稿)
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之回复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9 月 8 日印发的《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648 号)(以 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诺 华"、"公司"或"发行人")与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联证券"、"保 荐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申报会计 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等相关方本着勤勉尽 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审核问询函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讨论、核查和落实, 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审核问询函回复所使用的简称与募集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以下回复中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 成。 | 问询函所列问题 | 黑体加粗 | | --- | --- | | 对问题的回复 | 宋体(不加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