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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GuirenniaoGuirenniao(SH:603555)2023-08-30 02:01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987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93154760000 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ST贵人及李志华、林思萍、周文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 监管措施。ST贵人及上述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3年8月28日 【打印】 【关闭窗口】 名 称 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71号 主 题 词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志华、林思萍、周文凤: 经查,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贵人或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披露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