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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李有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Qibu Co.,Ltd.Qibu Co.,Ltd.(SH:603557)2024-05-10 11:17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493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5298060000 名 称 关于对李有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打印】 【关闭窗口】 你作为独立董事在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签字确认,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113号)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公司债券发 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 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5月6日 文 号 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