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利通电子:利通电子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 进行核查核实后,现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