璞泰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 董事会应当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