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电子:火炬电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依法、及时地归集重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出现、发生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 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或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 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 本制度"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持股并控制的子公司,各子公司的重大信息的 统计范围应当涵盖其控股、控制的全级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指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可以指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