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域生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1月修订)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1 / 18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 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023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 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修订稿)》 (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和《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