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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青股份:常青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3月修订)
ChangqingChangqing(SH:603768)2024-04-01 09:13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 独立董事应当在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 1 第一条 为完善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 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以及《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 ...